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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区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最新)
2007-12-12 10:35  文章来源:北关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大力推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指引进区外资金投入本区形成固定资产的新建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和非工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同)。
第二条 奖励对象指引荐人、项目落地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相关服务部门。引荐人指引荐单位或自然人。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12个月,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数额对引荐人兑现奖励。
第四条 招商业绩分成。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招商引资业绩50%记录在引荐单位,50%记录在落地办事处;项目建设周期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达产后形成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指标50%统计在引荐单位,50%统计在落地办事处。
第五条 税收分成和奖励。
1、办事处之间合作引进的项目,税收分成和奖励按照《区与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执行。
2、区直部门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每年区财政奖励引荐单位该项目上缴税收区级净收入的5%;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街道办事处从税收分成中确定奖励比例对引荐单位进行奖励,可参照三年内每年5%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条 合作引资的认定和监督。引荐单位和项目落地街道办事处实施前签订合作引资协议书,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由区招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审核认定,并报区统计局备案。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投资额的6‰,奖励引荐人现金18—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投资额的8‰,奖励引荐人现金40—8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或引进世界500强工业企业的按投资额的12‰,奖励引荐人现金12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的非工业项目按投资额的4‰,奖励引荐人现金12—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非工业项目按投资额的6‰,奖励引荐人现金30—6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或引进世界500强非工业企业的按投资额的10‰,奖励引荐人现金100万元以上。
分期投资项目,按每年度实际投资额进行奖励;项目完成后,按其投资总额对应奖励标准进行补充奖励。
第八条 项目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街道办事处从税收分成中确定奖励比例对投资商进行奖励。可参照以下比例进行:
项目从纳税起12个月形成街道办事处净收入50—100万元的,可按净收入的3%一次性奖励引荐人;形成办事处净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可按净收入的5%一次性奖励引荐人。
第九条 引进无偿资金用于区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或区项目建设的,由受益方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一次性奖励引荐人。引进无偿损赠实物的,按实际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奖励引荐人。
第十条 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责任目标且招商引资总额为全区前三名单位的主要领导,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同时,第一名奖励单位现金2万元,奖励主要领导现金5000元,第二、三名各奖励单位现金1万元,奖励主要领导现金2000元。
第十一条 本区干部职工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除享受上述引荐人奖励外,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可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录用一名配偶或子女到本区全供事业单位工作。一般干部可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副科级干部可提拔为正科级干部,正科级以上干部可享受上一级职务工资待遇。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或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除享受上述引荐人奖励和职级待遇外,授予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先进个人称号,可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录用一名亲属到本区全供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对引荐人的奖金分配,原则上直接奖励引荐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所在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荐的,可协商分配,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按年度兑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招商引资项目考评资料、程序、标准



附件

招商引资项目考评资料、程序、标准

1、登记和报送资料:由引荐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在新项目投资初始,向区招商局领取并填写《北关区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项目投产或资金到位后,持验资报告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纳税凭证等资料并经境外或域外项目投资者确认后,提交区招商局。
2、审核程序:区招商局接到新建项目的奖励申请后,属境外投资的,依据从市商务局、市外汇管理局取得的相关资料,会同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属国内投资的,会同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属纳税奖励的,会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审核确认,并出具《北关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确认书》,报区政府批准。
3、认定标准:对新投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以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企业须提供新投入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凭证数额;引进外来和境外资金的认定,以实际到位的验资报告和投资额为准,域外资金以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引进的实物和先进技术以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对形成区级税收和净收入的认定,以区财政局出具的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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