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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区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2007-12-12 10:25  文章来源:北关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 外来投资项目指区外资金投入本区形成固定资产的新建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和非工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同)。
第二条 对新增外来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以每12个月作为一个周期,进行奖励。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8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建成投产起第一个周期内所形成税收中区级净收入的40%奖励给企业;第二、三个周期,按30%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建成投产起第一个周期内所形成税收中区级净收入的50%奖励给企业;第二、三个周期,按40%奖励给企业;第四、五个周期,按2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按建成投产起第一个周期内所形成税收中区级净收入的30%奖励给企业;第二、三个周期,按2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街道办事处从税收分成中确定奖励比例对投资商进行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项目,可根据形成的净收入参照以下比例对投资商进行奖励:
工业项目第一个周期为35%,第二、三个周期为25%;非工业项目为第一个周期为25%,第二、三个周期20%。
第七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并购、参股现有区内企业。凡全额收购本区现有企业或与本区企业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参股、控股本区现有企业的,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且合理分流、安置企业人员的前提下,按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除享受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外,相关规费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免。
第九条 凡属特别重大的新建外来投资项目,具备如下条件之一的,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1.年创区级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对外来投资新建项目,以最低地价提供土地。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区政府将酌情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用于促进企业扩大生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3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的主要投资人,其子女可在北关辖区小学就读,享受辖区内学生同等待遇。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1亿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及年内形成区级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主要投资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录用一名子女到本区全供事业单位工作;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明确一名区级领导分包。并牵头组织引荐人、项目落地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相关服务部门成立项目服务组,对项目从引进洽谈到开工建设直至竣工投产经营,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协调服务,对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实行限时办结。
第十三条 区直部门对引进项目和企业实施处罚,必须报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依法进行,否则,将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有关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奖励认定
1.登记和报送资料:由项目负责人在新项目投资初始,到区招商局领取并填写《区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纳入招商引资项目服务;项目投产第12个月后,持验资报告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纳税凭证等资料到区招商局申请奖励。
2.审核程序:区招商局接到奖励申请后,属境外投资的,依据从市商务局、市外汇管理局取得的相关资料,会同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属境内投资的,会同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属纳税奖励的,会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审核确认,并出具《区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报区政府批准。
3.认定标准:对新投入固定资产或域外(区外)资金的认定,以项目投产后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企业须提供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对境外资金的认定,以实际到位资金的验资报告为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对形成区级税收和净收入的认定,以区财政局出具的报告为准。
第十五条 奖金来源
对外来投资新建企业的奖励以人民币支付。区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政策即行废止。如与上级出台的新政策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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