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力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扩大利用外来投资规模,拉动我区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区经济发展所投入的资金(含技术、设备)。其中境外资金指境外(含台、港、澳、侨)客商的投资;域外资金是指区外境内客商的投资。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新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二)外来投资引荐人。引荐人是指介绍并负责将外来资金引入我区的国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和分担招商引资目标的部门及其责任人。 第四条 对新投资企业的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实行试办期制度。凡在我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市场、餐饮企业、新建设的三星级以上宾馆投产后,当年给予试办期1年待遇。试办期内,对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实行财政全额奖励的办法。 2.凡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按亩均纳税额设置奖励。征地或租地费用,先由用地企业支付,以企业所占地亩均形成区级财政收入2万元/年为标准,对达到标准的企业按其年度形成区级财政收入额的50%奖励,直到与企业所支付的征地或租地数额相等为止,但时间跨度不得超过三年。未达到标准的企业可按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所规定的数额,享受30%的奖励。 3.享受试办期的企业,在试办期结束后的三年内按实际纳税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30%给予奖励。不享受试办期优惠政策的从纳税当月起,工业企业每年内形成区级财力3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企业每年内形成区级财力5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按实际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30%给予奖励。 4.对以下新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给予更优惠政策扶持。 (1)年创地方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境外客商兴办的企业; (3)高新技术产业。 (二)奖金分配 直接奖励给新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 第五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 (一)引荐境外资金投资我区的一般性项目,引资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奖励引荐人;引资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奖励引荐人。 (二)引荐新投入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一次性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奖励引荐人。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和上市公司投资我区,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奖励引荐人。 (三)引荐非工业境内项目从纳税当月起一年内(满12个月)形成地方财力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实际形成地方财力的8‰给予奖励;形成地方财力8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实际形成地方财力的10‰给予奖励;形成地方财力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实际形成地方财力的12‰给予奖励。 (四)驻外招商办事处引荐的项目,完成下达的任务并扣除相关的招商费用后按上述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五)鼓励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向工业园区引进项目。各街道办事处引进的企业形成区财政收入额的80%,五年内可以抵顶引荐办事处的税收任务;区直部门引进的企业形成区级财政收入额的10%,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向引荐部门增拨经费。 (六)设立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奖励引进域外、境外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引荐人,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并授予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 第六条 引荐人的奖金分配 (一)奖金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奖励给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的可协商分配,或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各责任目标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招商引资的责任人,对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每超额100万元(境外资金按同期汇率折算人民币计算)奖励1万元,奖金的50%奖励单位的责任人,其余的50%奖励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属于委托招商,并获得中介佣金的; (二)招投标项目; (三)上级安排的资金和项目。 第八条 奖励认定 (一)登记和报送资料:由引荐人在新项目投资初始,向区招商局领取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项目建成或资金到位后,持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材料、企业纳税等资料、境外和域外投资项目经投资者确认后,提交区招商局。 (二)审核程序:区招商局接到新建项目的奖励申请后,属境外投资的,依据从市商务局、市外汇管理局取得的相关资料,会同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属国内投资的,会同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属于纳税奖励的,会同区财政局、税务局审核确认,出具《北关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确认书》,报区政府批准。 (三)认定标准:新投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以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企业须提供新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凭证数额。外来资金的认定,境外资金的认定以实际到位的验资报告投资额为准,域外资金以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 第九条 奖金来源 对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对新投资项目和企业的奖励资金由直接受益的区财政或街道办事处承担。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招商引资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区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相关政策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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