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北关区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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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27 09:27 文章来源:北关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北关区酒类批发和零售的单位、个人:
为规范我区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和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商运[2006]20号)、《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豫商运[2006]20号)及《安阳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要求,北关区商务局现就加强我区酒类流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范围、时间及地点 (一)凡在北关辖区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 (包括批发、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和其他酒类经营者,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均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北关区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北关区商务局从2008年6月16日起分别在九个办事处集中办理备案登记(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酒类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辖街道办事处集中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须于2008年7月20日前到北关区便民服务中心(地址:洹滨南路东段)办理。
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领取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和编码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酒类经营者应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一个经营场所应填报一个《登记表》。 (三)办理酒类备案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1、酒类经营者填写的完整、准确、真实的《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返给经营者,另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业主身份证4种证照的复印件;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总经销商、总代理商需提供授权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一)对酒类商品实施“随附单”制度(啤酒暂时除外),各酒类批发(含批零兼营)经营者、酒类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均应提供《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 (二)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随附单》,并主动提供给购货方。《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从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三)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 (四)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五)辖区内各酒类经营者应到区商务局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购买商务部统一格式的《随附单》,并落实“随附单”制度。 四、监督检查 辖区酒类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对逾期不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者、不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酒类批发经营者及其他酒类违法经营者,从2008年7月20日起,区商务局将依据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地址:洹滨南路东段(北关区政府东100米路南便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263852 2263910 联系人:张秀丽 严海涛
安阳市北关区商务局
二○○八年六月九日
附:
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办理时间如下(休息日不办公):
1、解放路街道办事处 6月16日至17日
2、红旗路街道办事处 6月18日至19日
3、豆腐营街道办事处 6月20日、23日
4、曙光街道办事处 6月24日至25日
5、灯塔路街道办事处 6月26日至27日
6、洹北街道办事处 6月30日至7月1日
7、民航路街道办事处 7月2日至3日
8、彰北街道办事处 7月4日、7日
9、彰东街道办事处 7月8日至9日 |